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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诉求请求与合并审理的判定标准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键词:
增加诉讼请求  合并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20-10-21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反诉人):M公司。

上诉人M公司因与郑成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M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闽101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已经过福州市仓山区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明确表示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有权提起反诉。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闽0102民初4250号与本案相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常受理该案反诉,二审正常审理并依法保护该案上诉人的反诉权利。3、在福州市仓山区不予受理的前提下,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的理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剥夺了原告依法提起反诉或反请求的权利。4、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诉讼所依据的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同一种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为“1、判令拓威公司无需支付郑成莺2015年、2016年竞业激励金共计216,000元。2、判令郑成莺赔偿拓威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3、判令郑成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上述反诉请求第一项系反驳,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判令郑成莺赔偿拓威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该项诉求与原讼争的劳动争议并非完全不可分,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项反诉请求,上诉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M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欧阳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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