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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因员工的工作年限而予区别对待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是一家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公司,有一定的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虽然仅工作半年,但因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因员工的工作年限而予区别对待,故劳动者仍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现劳动者以其非高管,是普通基层业务员为由,认为其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键词:竞业限制 工作年限 基层员工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何元乡何元村委会何家寨组0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仁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成路XXX号XXX室。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仁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仁xx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4,880元。事实和理由:一、其与仁xx公司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其于2019年5月31日入职仁xx公司,自入职以来仁xx公司并未给其提供劳动者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其在职期间受到仁xx公司包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申报纳税、不提供工伤补偿等不合法待遇。仁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为无效。二、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能够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往往都是企业的核心人员。其并非仁xx公司的高管,并未涉及仁xx公司的商业秘密。仁xx公司从事上海市二手房中介服务,对于二手房买卖而言客户有选择中介机构服务的自由,此类信息并不属于某公司的信息资源,不构成仁xx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其在仁xx公司入职仅半年,其作为一个外地来沪打工的劳动者,离开仁xx公司后从事同行业工作乃人之常情,不应认定其在离职之后就职或者组建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就是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仁xx公司未答辩。
何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880元。
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仁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8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上述定义来看,作为仁xx公司,是一家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公司,有一定的商业秘密存在。何某某在仁xx公司工作,虽然仅工作半年,但因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因员工的工作年限而予区别对待,故何某某仍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现何某某以其非高管,是普通基层业务员为由,认为其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何某某与仁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何某某承诺在与仁xx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在仁xx公司所属各子母公司办公地域2公里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仁xx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何某某在职期间与他人投资设立同类的房产经纪业务公司,且该公司相距仁xx公司的门店仅1.2公里,该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且有违诚实信用的忠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何某某上诉称其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仁xx公司有违约在先的行为,劳动合同无效,故其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但首先,何某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其次,何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所签字内容进行了解,以此为理由推翻所签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法律上的竞业限制条款相较于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是否有违约行为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故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综上所述,何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继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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