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801号
原告:王建庆,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庄小雄,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建庆与被告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豫0702民初5408号案件均系基于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与王建庆竞业限制发生的纠纷,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与王建庆分别向本院起诉,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702民初54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志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