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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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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裁判规则:吉殷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吉殷明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关键词:竞对关系 业务范围 竞业限制
编者:小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xxx号
原告:吉殷明,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
原告吉殷明与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殷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郑明虎、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到庭参加诉讼。
吉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21,466.51元;2.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81,154.96元。事实和理由:吉殷明自腾讯公司离职后,入职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锐公司)并工作至今,科之锐公司与腾讯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属于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中列明的竞争单位,吉殷明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行业根本不同,实际经营范围也不相同,双方主打产品在内容、种类、定位、目标人群等方面均具有根本差异性,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腾讯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其列入竞争关系单位是肆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实质损害了劳动者就业权、生存权,应属无效约定。另外,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违约金计算周期均为二十四个月,但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该约定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且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的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腾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吉殷明的诉讼请求。腾讯公司发给吉殷明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明确将米哈游公司列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吉殷明在离职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及离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二十四个月,吉殷明应按此标准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不同意调整。2018年年终奖属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范畴,不同意折算。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2日,吉殷明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31日,吉殷明从事互动娱乐运营部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3月31日,约定吉殷明在增值服务部工作。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另约定:甲乙双方(腾讯公司为甲方,吉殷明为乙方)约定,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同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乙方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甲方人力资源部接收邮箱为:CRXXXXXXXX@tencent.com;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乙方同意在任职期间内或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调整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以甲方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为准。
吉殷明于2019年3月4日提出辞职,工作至2019年4月1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吉殷明每月固定工资32,240元,腾讯公司于2018年11月以“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吉殷明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吉殷明其他奖金113.08元。腾讯公司另发放2018年年终奖203,240元。
2019年3月21日,吉殷明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吉殷明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米哈游公司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吉殷明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腾讯公司按月向吉殷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吉殷明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腾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吉殷明上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给吉殷明(首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之前),税费由腾讯公司代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吉殷明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
2019年4月起,每月吉殷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中,2019年6月6日起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吉殷明与科之锐公司签有2019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
腾讯公司每月支付吉殷明竞业限制补偿金24,607.39元,合计9个月共计221,466.51元。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吉殷明:1.返还2019年4月2日至12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21,466.51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181,154.96元。2019年5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吉殷明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21,466.51元;2.吉殷明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181,154.96元。吉殷明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米哈游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设备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动漫设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竞业限制通知书》、离职信息确认表、离职证明、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吉殷明确认其原在腾讯公司增值服务部从事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工作,前三年参与主打社交和售卖各类游戏虚拟道具的“掌上道聚城”应用的开发,第四年还参与手游“圣斗士”游戏商场的开发。其于2019年6月6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至米哈游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原神”游戏PC客户端登陆和支付功能的开发。米哈游公司系从事二次元类游戏的开发,因腾讯公司在后续发放其他员工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米哈游公司罗列在内,故吉殷明认为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吉殷明在两家公司处运用的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没有掌握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泄露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
腾讯公司表示吉殷明陈述的在其处的工作内容无异议,在米哈游公司处的工作内容不清楚,两家公司在游戏开发方面有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殷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吉殷明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吉殷明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讯公司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4,607.39元,吉殷明于2019年6月6日至米哈游公司工作,故其应返还2019年6月6日起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本院核算,吉殷明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36.39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殷吉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吉殷明主张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有失公平,违约金应予以调整。但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的补偿金,系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进行的补偿,用以消弭再就业被限制的不便利性及填平工资性收入可能存在的损失,而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二者对价不同,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结合吉殷明的收入水平,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属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畸高情形,吉殷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吉殷明主张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月份进行折算,因吉殷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起算月份从2018年3月起,年终奖系针对整年的奖励,吉殷明主张进行折算,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核算,吉殷明应向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34.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吉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68,736.39元;
二、吉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79,53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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