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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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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放弃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后又主张主张系因未及时修改文本模板所致、不代表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上明确载明“本公司自即日起,放弃执行竞业禁止协议”,现用人单位主张系因未及时修改文本模板所致、不代表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该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用人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39号第一、二、三层C部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1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xx(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的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xx公司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xx公司出具给杨某的离职证明上虽有放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表述,但系因未及时修改格式文本所致,不代表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xx公司均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杨某并未表示异议,可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书》。现杨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xx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杨某辩称,双方在离职证明中约定明确,xx公司放弃要求杨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xx公司支付的钱款摘要均显示为“工资”,杨某并不了解也不认可该钱款系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不同意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249,139.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98,278.1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判决:一、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80,930.14元;二、驳回xx(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杨某的离职证明上明确载明“本公司自即日起,放弃执行竞业禁止协议”,现xx公司主张系因未及时修改文本模板所致、不代表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该主张,xx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xx公司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要求杨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杨某亦未提起上诉,因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的差额部分,双方可另行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xx(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哲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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