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1561号之一
原告:黎友,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鸿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娇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3-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0099P。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8497X。
负责人:鲍自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黎友与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重庆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
原告黎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以及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金43200元。事实和理由:2001年8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创维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保。2006年7月6日,被告创维重庆分公司成立,该公司于2007年4月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保。201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创维重庆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创维重庆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8年10月8日起,被告创维重庆分公司无故停止原告工作,原告遂发函要求其说明情况,该公司不置可否。2019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创维重庆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基于以上,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创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6年7月6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创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以及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与二被告分别存在两段劳动关系,经法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该两段劳动关系各自产生的相关纠纷,违反了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故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峻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