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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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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带看确认单和笔记截图,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将用人单位的客户签在竞争单位的名下、私自带看客户等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摘要
客户带看确认单和笔记截图,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将用人单位的客户签在竞争单位的名下、私自带看客户等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关键词:违反竞业限制
编者:许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91民初***号
裁判日期:2020-8-11
【当事人】
原告:芋**
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芋**与被告杭州亨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从事房产销售工作,于2019年10月15日离职。工作期间,原告从未从事任何违反被告竞业限制制度的行为。同时,原告离职后也未收到任何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原告投资的杭州圣玺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玺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在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之前业已成立,且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无实质经营业务,主要是为原告代扣代缴社保。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4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赔偿金20100元,与事实相悖,于法无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答辩】
被告亨*公司辩称,一、原告违反公司竞业禁止规章制度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圣玺公司与被告所经营的有关房产营销策划、房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代理等业务存在高度竞合。原告将被告的客户签在圣玺公司名下,并在工作中存在私自带看客户的行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经济补偿金,与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赔偿金无关。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原告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因原告工作涉及被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杭州亨建实业竞业限制制度》。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
亨*公司向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芋**支付亨*公司赔偿金60000元。2020年6月12日,仲裁委作出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4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亨*公司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20100元。
另查明,圣玺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芋**。原告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圣玺公司缴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参保证明、分户明细对账单,被告提供的《杭州亨建实业竞业限制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为此提供了客户带看确认单和笔记截图,但是该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将被告的客户签在圣玺公司名下、私自带看客户等行为,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主张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相关赔偿金。
【法院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芋**无需支付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杭州亨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亨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李良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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