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13746号
原告:重庆晓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1幢10-1、2、3、4、10#。
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祥兵,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宇陌(曾用名林通),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晓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道公司)与被告林宇陌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谭祥兵,被告林宇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晓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1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1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69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起,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2020年6月22日,被告岗位为市场推广部门平面设计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规定及保密规定,并约定了违反规定的相关赔偿责任。原告才知道被告利用上班时间和原告公司资源为重庆市灼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工作。重庆市灼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与原告相同、相似范围业务,同时在亚马逊销售与原告服务的EtekcityCorporation公司相同的万用表等商品,并使用原告的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及保密规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林宇陌辩称,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拍照以及相应照片的后期处理,并未涉及该公司任何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也未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情形。此外,该保密协议及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只约定了被告的义务,未赋予被告任何权利,且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对应的赔偿金,该协议及相应条款显失公平,不应对被告产生约束力,并且相应的违约责任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2日,晓道公司与林宇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林宇陌同意按晓道公司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推广部门平面设计师职位。双方还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密规定、赔偿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林宇陌在晓道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晓道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晓道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林宇陌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晓道公司或者属于第三方但晓道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林宇陌承诺,其在晓道公司任职期间,非经晓道公司事先同意,不在与晓道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因林宇陌违约给晓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如该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林宇陌因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应向晓道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10月23日,晓道公司(甲方)与林宇陌(乙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载明“乙方在甲方市场部(部门)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因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甲方就职期间,利用上班时间和公司资源为AstroAi等竞争对手品牌提供工作,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待工作交接完成后,甲方于正常发薪日向乙方发放10月工资。”
2019年3月28日,晓道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于2019年4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晓道公司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原告主张的竞业限制违约金100元,因双方并未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1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及具体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1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晓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晓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 月
书 记 员 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