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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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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保密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裁决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性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保密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裁决
关键词:竞业限制 保密协议履行
编者:许律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终***号
裁判日期:2020-8-2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
【案情概述】
上诉人黄山****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皖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叶**负担。事实与理由:1、《员工保密协议书》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竞业限制纠纷有误;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适用法律错误。
叶**辩称:美**设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竞业限制纠纷错误的观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美**设计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美**设计公司的起诉,完全正确。
——·审·——
【原告请求】
美**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叶**向美**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判决叶**支付美**设计公司的公证费用3200元;3、判决叶**承担美**设计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叶**与美**设计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是建立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美**设计公司以叶**在任职期间投资成立相同业务的公司以及叶**离职后发布图纸资料等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美**设计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美**设计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美**设计公司。
——·审·——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美**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为:叶**系美**设计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任设计师一职,2020年1月18日辞职离开。因叶**在美**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岗位非常关键,掌握了美**设计公司的商业运营和管理模式等公司机密资料,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叶**)应当保守在甲方(美**设计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等相关内容。同时,叶**在离职说明中非常明确表示并确认“因从事工作的特殊原因,期间接触公司的设计资料,包括运营方式等公司机密资料,离职后资料归公司所有,不得私自拷贝,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方面使用。如有违反按照公司保密协议处理!”。而事实上,2019年12月18日,叶**还在美**设计公司任职期间就违背员工保密协议书的规定与他人成立了“杭州千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担任股东,并采用与美**设计公司相同的运营方式营利。2020年1月18日,叶**离职后违背保密协议规定,私自拷贝美**设计公司的图纸资料并发布到朋友圈等。叶**的行为违反了作为员工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依法应向美**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性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美**设计公司与叶**之间因保密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裁决。美**设计公司未申请仲裁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美**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审判员  余陶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君
书记员张芳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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