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至芯朴公司工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经营范围等,认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至芯朴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工资标准、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间、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等情形,酌情确认劳动者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34,600元,亦属合理,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键词:竞业限制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00号203室。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微电子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534,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xx微电子公司与芯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朴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重合,故王某某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违约金超出了王某某的承受能力,应当予以调整。
被上诉人xx微电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微电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王某某支付xx微电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522,774.50元。王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无需支付xx微电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4,55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一、王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34,6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从xx微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至芯朴公司工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经营范围等,认定王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至芯朴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工资标准、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间、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等情形,酌情确认王某某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34,600元,亦属合理,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均未对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一项提出上诉,且双方亦明确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期限较为明确,故本院对第一项主文一并予以维持。一审判决主文未能对xx微电子公司诉讼请求中未支持部分予以驳回,故本院予以增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x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慧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