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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诉被告阳志飞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8民初727号

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生,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阳志飞,男。

委托代理人:向婷,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慧敏,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诉被告阳志飞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志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志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会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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