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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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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员工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员工自公司处离职后,入职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总监工作,公司对员工离职后的入职情况知悉且认可与员工入职的现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故公司主张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事实依据。


关键词:竞业限制、业务竞争

——编者:郭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7-28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马赫内托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案情概述】

原告马赫内托特殊阳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内托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赫内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闯、汪盈怡,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赫内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248847.69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218845.8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20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一直担任销售经理职务。被告作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原告的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和销售渠道等核心商业秘密,因此双方签订《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将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否则按照《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原告依约每月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5549.67元(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5%)。2020年2月末,原告从案外人PeterHack处获知被告多次向第三方表明自己仍在从事阳极业务,意欲为同行业其他公司从事销售代理或与其他人员设立主要从事阳极业务的公司;在此过程中泄露、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的声誉及业务带来重大困扰和损失。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之间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仲裁委已就本案查明相关事实并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请求。被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正确,原告的各项主张没有合法依据。本案起因是原告收到第三人peter透露的聊天信息后,恶意揣测被告,认为被告实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甚至拿着鸡毛当令箭,多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提出种种让人匪夷所思的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也已及时的回复并进行澄清,表明从未实施过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被告仍不依不饶,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相关事实,裁决驳回原告的各项无理要求。又向贵院提起诉讼,恶意缠讼,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6年9月20日入职原告处,从事销售经理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4月8日,双方签订《保密约定》,约定“3.1双方均同意,商业秘密是公司最重要的财产,违反本协议将会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且无法估量的损害,为此双方特别同意,如员工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且员工从公司已经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悉数返还。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全部损失,…”。

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被告)同意不(1)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及在区域内投资或从事、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业务,包括到此类用人单位任职,或设立机构从事业务;(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3)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及在区域内,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业主、许可权人、被许可人、委托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所有人、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高级职员身份或任何其他名义直接地或间接地介绍、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4)以其他方式从事与甲方(原告)有竞争关系或有损甲方经济利益的活动。…第五条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该等在职或失业证明,或被甲方证实违反了本协议的限制性规定,则甲方将立即终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乙方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经领取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及(2)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最后十二个月实际工资的违约金。…”

2019年8月5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4、乙方(即被告)应按照双方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间为本合同签订至日起一年。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即原告)按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本协议签订日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的35%,双方确认该金额为35549.67元…5、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双方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无论竞业限制期限是否届满,乙方均需按照双方2013年4月8日签署的《保密协议》的约定,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离职后,被告入职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总监工作。该公司系原告客户,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原告知悉被告离职后的入职情况。被告收到原告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5549.67元。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予以回复,表示不存在违约行为。

另查明:就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提交PeterHack与原告总经理及李某某的聊天记录及翻译件、曹翊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以证实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与一家大型铜箔公司洽谈筹建新的阳极公司。被告对原告总经理与案外人PeterHack之间的聊天记录不予认可。被告对其与案外人PeterHack之间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该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向案外人PeterHack陈述“我仍在东威从事电镀设备销售工作”、“我收到一些人的邀请去做阳极。只是在电话里。实际上我没有真正做什么。我尊重协议。”“我只是和铜箔公司打过几次电话。然后就没了。我告诉他我在八月份之前有不竞争协议。”被告对与曹翊的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再查明:马赫内托公司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裁决李某某与马赫内托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予支持马赫内托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赫内托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表、保密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明细、营业执照、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翻译件、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680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竞业限制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如实履行。原告主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仅提供聊天记录,相关人员未出庭作证,不足以证实被告已实际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以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且在聊天记录中被告知晓与原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表示“尊重协议”,同时告知“仍在东威从事电镀设备销售工作”,被告虽表示“和铜箔公司打过几次电话”,不足以证实被告已经实施“设立机构从事业务”以及“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等竞业限制协议中禁止的行为;其次,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入职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总监工作。原告对被告离职后的入职情况知悉且认可被告入职的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故原告主张的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停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及《保密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尚未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马赫内托特殊阳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二、驳回原告马赫内托特殊阳极(苏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赫内托特殊阳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洋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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