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学而思创意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中天枫景社区。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彦,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学而思创意教育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彦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5日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学而思创意教育培训学校处于2019年12月12日之前预交上诉费用10元,但长沙市雨花区学而思创意教育培训学校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学而思创意教育培训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孟宝慧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能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