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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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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属适格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以及支付的款项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主张未获支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摘要:原告M公司与被告邱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亦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邱某某系属适格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责任主体,原告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向被告支付的3000元即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被告邱某某从事的同类经营行为,不能确定为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竞业限制证据不足

——编者: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xxx
裁判日期:2020-6-1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M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7NXXX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4613日出生,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身份号码。

【案情概述】

原告M公司与被告邱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4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M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卿、被告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自201981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226日申请到原告处工作,试用期合格后向原告提出转正申请,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61日至2022531日,邱某某从事市场岗位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原告按时发放工资和绩效。2019613日,原告任命被告担任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主持部门工作。但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鼓动另外一名同事案外人田某一起跳槽到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且于2019625日入股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与案外人田某各自认缴出资400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另外,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在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测绘服务、招标代理、水利工程等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之处,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M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劳动合同、关于孙某等职务任命的通知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961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9613日任命邱某某为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并主持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及联系重要客户;

证据2、原告及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跳槽到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并于2019625日入股该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成为其股东。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在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测绘服务、招标代理、水利工程等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之处,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市场业务),在职期间出资成立与原告在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公司的客户、商业秘密等泄露给第三方,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证据3、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编号:SD19-FW-JISQ-02)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2019年服务类第三批授权采购项目第一次采购(公开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编号:SD19-FW-JISQ-03-01)各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老客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带走至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8.1万元,以此作为依据原告主张赔偿;

证据4、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告离职前,原告于201974日将竞业限制补偿金3000元支付给被告;

证据5、济历下劳人仲不(2019)第1194号裁决书、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第142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被告在入股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时即2019625日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1421号裁决书于2019年起诉;

证据6、邱某某于201975日递交的辞呈一份。

【被答辩】

邱某某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1、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22019625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私存和带走原告商业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邱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邱某某于2019226日入职M公司,从事市场岗位工作。20196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61日至2022531日。2019613日邱某某被M公司任命为市场部副经理。2019625日邱某某入股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测绘服务、招标代理、水利工程等方面与M公司存在相同之处。201975日邱某某向M公司递交手写辞呈一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974M公司向邱某某账户支付3000元,M公司主张该款项为竞业限制补偿金,邱某某认可收到3000元,是项目提成款,不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M公司于2019813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仲裁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814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19]1194号仲裁决定书,对M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M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邱某某就其与M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支付防暑降温费、工资、二倍工资、提成等事项,于2019918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421号裁决书。M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M公司与被告邱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亦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邱某某系属适格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责任主体,原告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向被告支付的3000元即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被告邱某某从事的同类经营行为,不能确定为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81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M公司主张确认被告邱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M公司要求被告邱某某自201981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M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M公司主张被告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M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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