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2民初490号
原告:黄云波,男。
被告:黄永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波与被告黄永锋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波以其自愿与被告黄永锋庭外协商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黄云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云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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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徐千流
人民陪审员 廖红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红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