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返还敬业限制补偿金的,需有协议明确约定。
摘要:
因协议中没有约定,罗某违反协议时,应当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无证据证明梓冠光电公司在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前,罗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对梓冠光电公司要求罗某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064.78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
竞业限制补偿金 返还
——编者:廖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9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5-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罗某。
【案情概述】
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罗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唐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林、王柔柔,被告(反诉原告)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09797.6元,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064.78元;3.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所花费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被告(反诉原告)入职原告(反诉被告)单位,任职为生产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201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2018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原告(反诉被告)从2018年11月起依约向被告(反诉原告)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反诉原告)停薪留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任职于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原告(反诉被告)停发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申请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反诉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现诉至法院,希支持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罗某辩称,1.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裁决其不需要再向梓冠光电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不需要向梓冠光电公司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律师费等;2.其无违约行为;3.罗某从梓冠光电公司领取的资金性质不明,应作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综上,不同意梓冠光电公司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反诉原告)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工作也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反诉被告)同公司所有入职员工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初衷。且原告(反诉被告)设置的竞业限制制度未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公示、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辩称,1.公司与罗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合法有效;2.罗某系生产主管,知晓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综上,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1月4日,罗某入职梓冠光电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罗某从事生产主管工作。
201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36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全周期)的5倍。如违约金不足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5)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018年9月24日,罗某以微信文字向梓冠光电公司提出辞呈。2018年9月26日,罗某(乙方)与梓冠光电公司(甲方)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不限期限;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留乙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从2018年11月起,梓冠光电公司向罗某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914.98元。
2019年9月18日梓冠光电公司以四川聚优创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索斯公司)的“光纤延迟线”。在莱特索斯公司办公楼内,罗某派发了印有其名字及在莱特索斯公司任职为技术工程师的名片,并以技术人员的身份现场对售卖的“光纤延迟线”进行了参数测定。
2019年10月,梓冠光电公司以罗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供职于与梓冠光电公司有明显竞争关系的莱特索斯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为由,停发了罗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支付10064.78元),并申请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0年2月21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绵劳人仲案〔2019〕11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梓冠光电公司于2019年10月开始停发罗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对梓冠光电公司继续要求罗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二、罗某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向梓冠光电公司履行部分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323.9元(10064.78元×5倍);三、对梓冠光电公司要求罗某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梓冠光电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于2020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罗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在审理过程中,罗某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1.梓冠光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不含大功率发射装置)、光电器件及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网络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莱特索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通信设备及器件、电子元器件、激光应用设备、光学仪器设备、光学元器件、光电传感器、激光材料与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商务技术开发(不含金融、增值电信业务);钢材、建筑材料……梓冠光电公司与莱特索斯公司存在商业竞争。
2.罗某在梓冠光电公司职位为生产主管,在莱特索斯公司职位为技术工程师。
3.梓冠光电公司委托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花费律师费8000元
上列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书等,经双方质证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某与梓冠光电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罗某在梓冠光电公司工作期间,任生产主管,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资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罗某与梓冠光电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罗某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三是罗某是否应当向梓冠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等。
(1)关于罗某与梓冠光电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的竞业限制条款。本案中,罗某在梓冠光电公司任职期间,任职梓冠光电公司的生产主管,系中高级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员身份。即使罗某仅为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可以同普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罗某所述《竞业限制协议》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于法无据。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罗某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双方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罗某未继续到梓冠光电公司工作,且对从2018年11月开始每月从梓冠光电公司领取914.98元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直不提异议,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双方应以此节点开始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依法不得超过二年,罗某应遵守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现在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罗某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对梓冠光电公司相应的诉请予以支持,对罗某辩称从梓冠光电公司领取的钱性质不明应作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罗某是否应当向梓冠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等问题。201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36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罗某在领取了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在莱特索斯公司办公楼内派发印有其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莱特索斯公司)等明确信息的名片,且完成莱特索斯公司销售产品的测试。足以认定,罗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就职于梓冠光电公司的竞争单位莱特索斯公司,罗某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罗某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对违约金的数额,本院作如下认定:罗某与梓冠光电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罗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约定为限。即:一次性向梓冠光电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全周期)的5倍。914.98元×24×5=109797.6元,如违约金不足补梓冠光电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梓冠光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违约金不足弥补梓冠光电公司实际损失。对梓冠光电公司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不予支持。因协议中没有约定,罗某违反协议时,应当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无证据证明梓冠光电公司在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前,罗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对梓冠光电公司要求罗某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064.78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应当指出的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信息资源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显得举足轻重。企业在市场中比拼的不仅是产业效能,更为重要的是对技术信息掌握的独享性及时效性。信息资源或者商业秘密是现今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之一。竞业限制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一定的就业选择权,从而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期间知晓或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作为对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权益限制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违约金109797.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罗某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0月31日;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梓冠光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罗某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洪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金廷
书 记 员 赵宇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