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江苏 员工在任职期间与沈祥龙投资设立了同原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显属违约

2020

05-07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员工在任职期间与沈祥龙投资设立了同原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显属违约

 

摘要: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综合考虑员工任职年限、职务、工资及公司目前损失等实际情形,员工应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9301.2元。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

——编者:郭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5-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中迪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案情概述】

原告中迪公司(以下简称中迪公司)与被告白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胡伟雄,被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普通程序中)、王加军(简易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迪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某某支付中迪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40130.1元;2.判令白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中迪公司到昆山市申请仲裁,2019年10月24日仲裁委裁决认定白某某在任职期间与沈祥龙成立了昆山迈腾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照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白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对中迪公司未尽到忠实义务,白某某在职期间掌握中迪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产品配方),却伙同中迪公司其他在职人员在外成立与中迪公司存在竞业的公司,显然其并非独自一人行动,而是在中迪公司内部串联、鼓动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对中迪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极大伤害,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中迪公司并不存拖欠白某某工资的情形,充分保证其就业和生存权利。因此,中迪公司要求白某某支付1040130.1元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适当合理的,不应当认定过高,仲裁裁决有误。中迪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讼。

白某某辩称:白某某系为他人代持昆山迈腾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中迪公司与昆山迈腾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范围并不一致,昆山迈腾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中迪公司未支付补偿款,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第3.2条,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白某某系在苏州信伟德机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班。综上,请求驳回中迪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不予认定;对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相应证明目的等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白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进入中迪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2018年8月3日白某某(乙方)与中迪公司(甲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企业)同类的行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白某某在离职后2年期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业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企业)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3.1约定,乙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赔偿因此给甲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辞职时年工资总额(不包括绩效奖、年终奖、项目奖;节假日补偿费用或物品;劳动保护用品)(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x12个月的积)的10倍确定,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3.2约定,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从竞业限制补偿费停止支付时的次月起乙方可视本合约无效,乙方可以自谋职业,不受该保密协议的任何约束。白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与沈祥龙投资设立了昆山迈腾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监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迪公司有部分重合。白某某最后工作至2019年6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白某某2019年6月份之前的平均工资8275.1元/月,年工资总额(扣除绩效奖金、年终奖)为99301.2元。

另查明,中迪公司作为申请人就本案纠纷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40130.1元。本案被告白某某为被申请人。2019年10月,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白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昆山市中迪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99301.2元。中迪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某某与中迪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白某某在任职期间与沈祥龙投资设立了同中迪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基本事实清楚,显属违约,应按照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综合考虑白某某任职年限、职务、工资及中迪公司目前损失等实际情形,仲裁委裁决白某某应支付中迪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9301.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迪公司违约金993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邹 军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华平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