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16执107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魏烨: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烨竞业限制违约金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苏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