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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13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洲,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保森,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振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理中原被告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同时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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