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1591号
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振阳,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魏家才,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家才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魏家才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