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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竞业限制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何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阳市白塔区。

在本院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与被告何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平对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辽1002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何平名下位于辽阳县首山镇××大街××栋××号××单元××号,建筑面积91.52平方米(附带阁楼)房屋一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何平称,1、(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中提及的《天津地区直销方式》、《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销售员考核管理条例》系伪造。该伪造证据复印件中出现大量违背契约公平条款,多项数倍恶意惩罚性赔偿条款,不应该被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采信。2011年9月29日、2016年4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期间,多次沟通,均不能向我方出示该证据原件。同时,史某法官拒绝申请人何平的代理律师张某复印《天津地区直销方式》、《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销售员考核管理条例》两份伪造证据。2、判决书中另提及竞业限制更是无稽之谈,线缆分支器是何平个人实用新型专利(见证据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ZL20082007××××.4)何平与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我们之间仅仅是合作共赢关系,同期刘某、姜某、燕某、聂某、王霜(女)、段某(女)等人,由辽阳顺达电器设备厂出资支持,销售辽阳顺达电器设备厂部分产品,赚取提成。由于拖欠、抵赖提成款,截止2008年9月30日,多次催讨无果,众人先后终止合作。3、2011年9月29日、2016年4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间隔五年时间。这五年里申请人何平工作、生活发生诸多改变。在严重违规超期审理情况下,2016年4月26日签发的(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见证据二:(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第8页]申请人何平有充分理由质疑该案件审理结果属故意而为。未出示证据原件而妄下裁定是极不负责的渎职行为。4、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何平依法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按书记员房某授意将上诉费贰万贰仟肆佰肆拾叁元整(22443元)汇入其本人的建行卡内,并将汇款凭证收缴。(见证据三:房某亲笔手写银行卡号便条及申请人何平汇款凭证和汇款填单照片)申请人何平怀疑,书记员房某此举意在销毁证据,申请人何平再次坚定(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案件审理,缺乏真实性、存在违规行为。5、申请人何平依法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此时,案件号由原来的(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变更为(2016)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见证据四:2016年10月13日签发(2016)辽10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首页,下第二行]在申请人何平强烈要求下,2016年11月17日签发补正(2016)辽10民终1030-1号民事裁定书。庭审中申请人何平强烈要求出示《天津地区直销方式》、《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销售员考核管理条例》证据原件,再一次被都某法官忽视!这些事关重大的细节,一次次出错,在庄严鲜红的人民法院公章下,岂容如此随意!6、申请人何平,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号(2017)辽民申67号。马某(女)法官庭审中明确记录下,《天津地区直销方式》、《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销售员考核管理条例》证据原件未提供。而申请人何平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一份非马某(女)法官签发的,支持数倍无理巨额赔偿条款的(2017)辽民申67号裁定书。7、综上,不提供证据原件、不考证关键证据真实性、严重超期审理、私收上诉费、错填案件号、案件审理人与签发裁定人不一致。这么多的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妄下决断,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如何体现法律的公证!!!天理何在?公道何在?申请人何平于2017年7月3日实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举报中心显示,实名举报问题已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见证据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官网截图)。申请人何平现状无业,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位于辽阳县××城市花园××大街××单元××号,建筑面积91.52平方米(附带阁楼)房产一处,是申请人何平名下唯一安身之所,由于本人常年在外务工,自购买该处房产到还清房贷,暂时没有考虑回乡居住。不适宜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2019)辽1002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出异议。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何平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线缆分支器,发明人:何平,专利号:ZL20082007××××.4,该证据证明申请人何平生活、销售的产品系自己研发,不存在竞业限制情况;2.(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该证据证明案件严重超期5年审理,这5年间申请人何平生产、工作发生变化,完全被法官史某忽视;3.书记员房某手写个人建行银行卡便条及汇款单照片,该证据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极为不严谨;4.(2016)辽10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原案件号(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被篡改,该证据证明法官都某有意混淆案件号,使案件看上去审理未超期而合理;5.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官网截图,该证据证明申请人何平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决心,对相关违规人员渎职行为绝不容忍的决心。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何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以本院(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辽1002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平名下位于辽阳县××城市花园××大街××单元××号,建筑面积91.52平方米(附带阁楼)房屋一处。被执行人何平以执行依据所依据证据没有原件、不考证关键证据真实性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违约金1,383,091.84元;二、驳回原告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3.00元,由原告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承担11,221.50元;被告何平承担11,221.50元。鉴定费2700.00元由被告何平承担。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已依法将案涉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异议人何平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本案执行依据中的证据系伪造的等,是对执行依据的不服,故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何平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海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孙 晨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富 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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