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河南 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刘保森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

04-26

微信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西座11楼1105

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刘保森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1332号

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保森,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振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跃龙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