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1332号
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保森,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振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保森、河南金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振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