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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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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通与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二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存在自营企业、投资入股其他公司并且在多家公司任职的,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的义务。

林某通与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二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存在自营企业、投资入股其他公司并且在多家公司任职的,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的义务。

【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双方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林某通存在自营企业、投资入股其他公司并且在多家公司任职的事实,上述多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与投资医疗健康项目或产业相关。XX集团下属深圳XX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健康机构投资、经营管理、健康养生咨询、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养老养生服务等内容。而林某通亦认可其被XX集团派往深圳XX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故林某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的义务,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及保密协议》的约定。

【关键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林某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XXX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

上诉人林某通一审诉请:无需向XX集团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林某通向XX集团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林某通负担。

【上诉请求】

上诉人林某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粵0304民初XXX47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林某通无需支付XX集团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均由XX集团承担。

被上诉人XX集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通在职期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行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双方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林某通存在自营企业、投资入股其他公司并且在多家公司任职的事实,上述多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与投资医疗健康项目或产业相关。XX集团下属深圳XX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健康机构投资、经营管理、健康养生咨询、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养老养生服务等内容。而林某通亦认可其被XX集团派往深圳XX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故林某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的义务,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原审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决林某通向XX集团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林某通上诉主张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林某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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