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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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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规定

 

摘要:综合员工在职时的收入情况,相应竞业限制期内补偿金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员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酌情认定违约金507960元也属合理。

关键词:违约金、竞业限制期

——编者:郭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3-16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苏州。

被告:普世华康,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普世华康(以下简称普世华康)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艾燕美,被告普世华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无需向普世华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265元;2、判令李某某无需向普世华康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7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某与普世华康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某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等事项。2017年8月19日,李某某因个人发展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9月14日,普世华康向李某某出具《竞业限制开始通知》,根据该通知普世华康向李某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含税7050元/月。最终李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正式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共计收到普世华康支付的23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58727.86元。后普世华康以李某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李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265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693200元。后仲裁委裁决李某某向普世华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265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7960元。上述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某并未从事任何与被告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应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即便李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相应违约金及要求返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也过高。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普世华康答辩称:仲裁裁决中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进入普世华康处工作,工作岗位是研发人员,具体从事基因检测的工作,每月工资约16500元左右。入职时双方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如违反协议,雇员应当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费外,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得全部竞业限制补偿费的10倍作为违约金。关于经济补偿,约定以月工资为基数,补偿金根据竞业限制补偿比例(或当地法规规定的补偿金,以高者为准)。该协议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雇员如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担任其顾问,不论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或者雇员如可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业务经营,则雇员有义务在一周内将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业务经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将本协议提供给该用人单位。

2017年9月21日,李某某离职。普世华康向其送达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告知李某某应当遵循《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在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每月按期支付7055元。至2019年8月,已经支付了23笔,共计162265元。2019年开始,普世华康多次向李某某发送律师函或者告知函,要求李某某将其离职后的就职情况如实告知,李某某要求普世华康明确竞业限制行业的具体范围,并且告知其并未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经营肿瘤分子诊断业务。普世华康认为由于李某某一直不提供就业或自营业务情况,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另查明,李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社保缴费明细载明,其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缴费单位为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微知公司),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缴费单位为苏州图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图南公司和苏州易迈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载明:图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药品、医药中间体、仪器仪表的研发、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贾萌萌,股东为贾萌萌及胡甘雨。苏州易迈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医药科技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贾萌萌,股东为贾萌萌、胡甘雨等。

李某某入职登记表记载其妻子为贾萌萌。

再查明:普世华康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经营范围为新型诊断试剂、医药、医疗器械及生物工程新技术、医疗领域内软件信息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因认为李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普世华康于2019年5月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李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265元;2、李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693200元。该仲裁委员会后作出裁决:1、李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265元;2、李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7960元。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李某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做了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7年9月21日离职之日起两年,李某某应当在该期限内不从事相关竞业的工作。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图南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医药、药品、医药中间体等;而普世华康的经营范围为新型诊断试剂、医药、医疗器械及生物工程新技术、医疗领域内软件信息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两家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李某某与图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规定。故对于普世华康已经支付的补偿金162265元,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了竞业期限内可得补偿费的10倍作为违约金,本案的补偿费两年共计169320元,故违约金为1693200元。但综合李某某在职时的收入情况,相应竞业限制期内补偿金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普世华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李某某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本院认为仲裁裁决酌情认定违约金507960元也属合理。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普世华康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共计162265元;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普世华康竞业限制违约金50796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普世华康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吴海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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