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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离未提供证据证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

摘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行离职,劳动者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已解除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劳动关系解除 
编者:许律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号
裁判日期:2020-3-20
当事人
原告:杭州***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陈**
案件概述
原告杭州***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SOS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OS聘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营销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另签订《SOSCLUB管理/营运人员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叁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4、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上述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经营的SOS酒吧从事营销工作。2019年6月6日,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便自行离职。后原告通过被告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发现,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旋即进入杭州ONETHIRD酒吧工作,并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送该酒吧的销售广告,为该酒吧进行宣传。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经营的SOS酒吧的营销人员,其在职期间有机会接触并获取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且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保密条款,因此原告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西湖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9)10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OSCLUB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3000元及公司的福利制度。
同日,原、被告签订《SOSCLUB管理/营运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约定:1、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及被告从原告离职之日起三年内,被告不得在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告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2、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及被告从原告离职后,被告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原告的客户资料;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原告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们劝诱原告员工或客户离开原告。被告履行本条义务,原告无需给予任何补偿。……4、被告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还原告,原告有权对被告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赔偿损失款依照以下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原告相关营业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营业因此取得的利润;调查被告所产生的费用。5、被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与原告协商申请竞业限制补偿金。……7、被告可与原告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原告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经营的SOS酒吧从事营销工作。
2019年6月6日起,被告未到原告处上班,自行离职。
2019年7月,原告向西湖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SOSCLUB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2019年12月21日,西湖劳动仲裁委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9)10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杭州***娱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正伦2019年1月14日签定的《SOSCLUB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二、驳回申请人杭州***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SOS聘用合同》、《SOSCLUB管理/营运人员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2019年6月6日起自行离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6日之后仍在原告处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SOS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且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过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法院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杭州***娱乐有限公司与陈**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SOS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驳回杭州***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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