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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辉,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6号星威花园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4WL13M。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胜辉因与上诉人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胜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在另案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胜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刘胜辉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胜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刘胜辉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胜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胜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刘贺锋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时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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