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浩,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浩因与上诉人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浩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原告郭浩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郭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郭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郭浩负担5元,由河南中政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邢永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候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