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昆,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十二层1-116-1201。
法定代表人:易定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昆与上诉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昆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5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张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跃敏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贾建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