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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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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与付贵英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民初151号

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广场南路1号。

负责人:林宏兵,该调理中心经营者。

被告:付贵英,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与被告付贵英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杨恢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良

书记员黄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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