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民初151号
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广场南路1号。
负责人:林宏兵,该调理中心经营者。
被告:付贵英,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与被告付贵英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洞口县湘曦源母婴调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杨恢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良
书记员黄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