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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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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掌握客户信息、销售底价、客户意向等,柔触公司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竞业限制协议为双务合同,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公司也需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朱某某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关键词:竞业限制义务

——编者:郭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1-9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柔触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案情概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柔触公司(以下简称柔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莉,被告柔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并非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仅为普通职工,并非属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且原告工作也不涉及被告商业秘密和技术。即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被告也无法以此约束原告。原告离职时,被告并未告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公平。

被告柔触公司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经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5月2日朱某某入职柔触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某岗位为外贸。同日,朱某某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与柔触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前者列明朱某某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对外接到销售人员指令,对内与研发、生产的对接,进行生产安排;负责客户订单制定,产品发货安排,ERP系统相关单据制作;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客户信息资源;负责国外行业展会资源和信息收集;负责国外客户报关单证的制作;负责外贸客户的开发、推进和维护。后者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柔触公司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柔触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柔触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并约定补偿费按朱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支付;如朱某某不履行规定义务,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朱某某上年度薪酬总额的三倍;同时约定该协议中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朱某某在柔触公司任职期间,是柔触公司唯一负责外贸销售的人员,其月平均工资为5889.70元。2019年2月21日,朱某某要求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2019年3月20日朱某某与柔触公司财务人员微信聊天,称其刚入职SRT(苏州软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体公司)并参加展会,后告知柔触公司职员“你就当不知道”。2019年3月23日,柔触公司向朱某某转账1248元,2019年3月26日,朱某某将该款退回,并发函“在贵公司期间,我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不接触技术或商业秘密。贵公司与我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不具合理性。鉴于我不属于《公司法》第148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前述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我离职时,贵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且不限于口头、邮件、微信、离职证明等)提及竞业限制。我离职后的第一个月,并未收到贵公司给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于情、于理、于法我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无须继续受限于贵公司强加的竞业禁止。2019年3月23日,我意外收到贵公司汇付1248元(备注为“其他合法收入”)。坦率的讲,贵公司以每月1248元的代价禁止我从事普通销售活动,是在滥用竞业禁止规则,是在以竞业禁止损害我的基本生活、生存权利……,因此我将前述1248元全额退还,且明确拒收同类款项。同时,我也不受贵公司单方强加的竞业禁止约束”。

软体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器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安防设备购销及相关技术服务;照明器材、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购销及相关技术服务。柔触公司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备机器人机械装置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及原材料的贸易。网络启信宝中柔触公司项下为柔性手爪、软体手爪、章鱼手;软体公司项下为柔性夹爪、自动化产线设计。

柔触公司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朱某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并支付违约金176691.24元。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裁决朱某某向柔触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书》义务。朱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朱某某认为:1、其在职期间仅是从事外贸工作的普通职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柔触公司所有职员在入职时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其与柔触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无效。2、虽然《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客户信息等属于柔触公司商业秘密,但首先,朱某某的客户有的是网络上找的、有的是通过展会联系的,柔触公司的产品并非客户唯一选项,客户有权利自行寻找供应商,即使朱某某不向第三方披露客户信息,第三方也同样有可能获知;其次,朱某某掌握的客户信息、有意购买的产品名单、数量及报价等均录到柔触公司CRP系统中,每周会议上还要向销售总监汇报合同洽谈进展情况,成交后也需要将成交信息登录到CRP系统中,柔触公司行政人员(包括销售总监、财务、销售人员、库管等)都有CRP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以上信息均可以在CRP系统中查询到;第三,其离职时已将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载体全部移交完毕。3、朱某某离职前柔触公司大批裁员,包括总经理助理、销售人员及生产人员等,被裁人员同样知晓柔触公司客户信息,但柔触公司未要求被裁减人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见柔触公司并不认为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4、软体公司属于批发业,柔触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企业,两者即使在经营范围上有类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朱某某选择软体公司与其之前的从业经历无关。5、其虽未告知柔触公司入职软体公司一事,但柔触公司也未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柔触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0日,柔触公司在获知朱某某有入职软体公司意向后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以行为表示其不要求朱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6、朱某某的行为并未给柔触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其未收取柔触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第二次庭审中朱某某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柔触公司主张《竞业禁止协议书》有效,且朱某某违反协议约定要求朱某某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其认为:1、柔触公司寻找客户的主要途径是展会、网络等。正如朱某某所言,客户采购的商品并非只有柔触公司生产,故朱某某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资料、联系方式等才需要保密,为此双方约定朱某某有竞业限制义务;也正因为公司其他人员有可能通过CRP系统查询客户资料,柔触公司才与几乎公司所有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2、从全国范围来说,生产机器人柔性触手的只有柔触公司与软体公司,因此两家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相似企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应当限定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柔触公司作为生产、销售机器人柔性触手的企业,其发展客户必然期望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而并非“一锤子买卖”。在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供应商的竞争市场中,柔触公司有理由不希望其他生产、销售类似产品的企业知晓其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朱某某作为柔触公司唯一负责外贸销售的职员,掌握客户信息、销售底价、客户意向等,柔触公司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协议有效。

严格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去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是朱某某的合同义务。朱某某认为其离职时柔触公司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故其无需履行该协议,无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柔触公司即便未在2019年3月发放工资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也不构成朱某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软体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柔触公司相类似,两家公司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朱某某2019年2月21日与柔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20日之前即至软体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对朱某某离职前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水平、其违约的情形等综合考量,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0元。

柔触公司要求朱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为双务合同,在朱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柔触公司也需向朱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朱某某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柔触公司违约金3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徐 洁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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