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5民初4896号
原告:商丘市众志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GA396L,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嵩山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范聚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允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陈旭(又名叶晨旭),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众志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旭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丘市众志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陈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众志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陈旭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商丘市众志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