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9863号
原告:重庆固守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南山路97号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JRQ1G。
法定代表人:任贞樽.
被告:刘挺翔,男,汉族,1977年08月08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重庆固守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刘挺翔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固守大数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照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固守大数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昌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