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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与赵烟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4124号

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吉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4MA45GHQY6W。

经营者:张振霞,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慧,女,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员工。

被告:赵烟,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与被告赵烟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旗、王三慧,被告赵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烟向原告赔偿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烟系原告的员工,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协议书,依据双方的协议“被告赵烟入职后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因涉及原告商业信息,被告离职后一年内未经原告书面允许,禁止涉足本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约,被告违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被告赵烟离开原告单位后,应长期为原告严守各种商业秘密,1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单位相关的业务工作,否则应向原告赔偿退还已发三倍的工资并赔偿原告10万元”。后被告赵烟于2019年3月份离开原告公司,到其他房产中介工作,其跳槽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故起诉要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赵烟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应举证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合同或雇佣协议;2、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由原告予以举证;3、即使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在其离开原告公司后,并没有到其他房产中介部门工作,没有跳槽行为,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相关业务的工作,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该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一部分,故本案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耀

人民陪审员  马红旗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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