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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摘要:
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关键词: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效力
编者:许律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7民初***号
裁判日期:2019-12-26
当事人
原告: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许**
案情概述
原告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毛娟英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6月31日前不得在景宁县域内从事商业性舞蹈教育活动;二、判令被告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200元×14个月);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从事社会化教育、培训等业务。2018年4月8日,被告应聘到原告公司,从事舞蹈老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相关内容有:1、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2、劳动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每节课150元,每月绩效考核300元,包含竞业限制补助200元;3、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其他培训机构兼职,如经甲方提前通知则乙方在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乙方离职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背着原告联系左影舞蹈,5月31日,被告公然出现在左影舞蹈的宣传资料上,被告本人也做微信朋友圈的宣传。5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辞职信,提出6月底后不再上班。综上所述,被告在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与同在县城的左影舞蹈建立聘用关系,从事专业舞蹈老师工作,直接与原告形成竞争关系,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因该纠纷,原告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9月30日做出“浙景宁劳人仲案(2019)4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特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称:一、2018年4月,答辩人与原告负责人商谈,每周六在原告处兼职舞蹈老师,按每课时15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2018年4月18日,根据原告负责人兰李琴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之后,许**每周六到原告处开始上课,直至2019年5月31日,许**向原告提出不再继续工作,2019年7月2日之后,不再到原告处上班。二、关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原告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舞蹈培训,系违法经营活动,答辩人保留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答辩人提供舞蹈培训的劳动内容,并非原告的业务范围。三、关于《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答辩人仅是原告单位兼职的普通舞蹈老师,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原告用通用的格式合同与答辩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了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2、合同条文未对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做出约定,在此情况下直接约定违约责任,是不完整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在2021年6月31日前不得在景宁县域内从事商业性舞蹈教育活动,缺乏合同依据;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中将绩效考核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混为一谈,前后表述不一致。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的200元实际是绩效考核,而非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退一步来说,假设该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即便是原告每月支付了200元,那也是远远不够的,原告付出200元的代价就要求答辩人2年内不得从事某种行业,完全是不对等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说明答辩人属于竞业限制的何种人员,因何种正当理由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未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等,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四、关于答辩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答辩人从未与左影舞蹈建立聘用关系,原告提供左影舞蹈的宣传资料,并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甚至都不能说明宣传行为系答辩人所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便是答辩人将来从事类似的舞蹈培训工作,与原告也不会形成竞争关系。原告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舞蹈培训,本身就属于违法经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因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原告要求返还,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事实且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答辩人无须支付违约金。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4月8日,被告应聘到原告公司从事兼职舞蹈老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劳动报酬实行计时工资制,每节课150元,每月绩效考核300元,包含竞业限制补助200元;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其他培训机构兼职,如经原告提前通知则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被告离职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兼职期间,每月实发工资由课时费及每月300元的考核奖(考核奖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200元、学历50元、专业补贴50元)组成,累计获得工资报酬27636元及红包3000元,其中含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辞职信,同年7月2日后不再在原告处上班。为此,原告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由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及支付违约金119680元。2019年9月3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许**于裁决生效之日向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许**户籍信息、劳动合同书、辞职信、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工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约定。许**系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兼职舞蹈老师,既非高级管理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后,因该部分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162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
二、驳回原告景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承担1768元,由被告许**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娟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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