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002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注路122号佰弘亿拓工业园12号楼东一层。
投资人陶元国,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何平,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何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阳市顺达电器设备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何平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东冉
审判员 韩 纯
审判员 赵英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