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湖南 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正军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

12-24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正军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1民初13356号

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A栋1717房。

法定代表人:李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湖南全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军,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正军(以下简称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赔偿款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在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其恶意损毁公司名誉的各大QQ群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开始,被告与原告存在微视达人合作情况。2019年1月,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3月12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告工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从2019年6月30日起就无故离职,没有继续上班。被告离职后,在各大QQ群恶意损毁公司名誉,并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拖欠和恶意克扣工资,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离职;2、原告从未支付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相应费用,被告无须承担相应义务;3、被告并未泄露原告商业秘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4、原告强迫被告签署协议,恶意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阶段虚假佐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被告入职后,从事编辑工作,并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承诺保守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所获得的秘密信息;被告离职后,不泄露、使用、使他人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30日,被告离职。被告离职后,加入了一个名为“傻逼弱智小数点”的QQ聊天群,该群人数为数十人。被告加入上述聊天群后,就原告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如下陈述:1、首先从外网和国内各大平台扒取文案内容,然后找油管素材,再让公司的人或者外包的去配音;2、我所负责的,动画类基本是原创,我还有动画稿,企鹅号就是开始洗,抄然后盗视频,去掉音频,加上自己的片头,自己配音,自己字幕,做成自己视频;3、我以前身边有个做MC内容的,就是直接扒油管素材,一个长视频做成几个短视频那种;4、微视那边的视频,基本上就是从外网找到素材,直接改改就成自己的了。等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泄露商业秘密,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该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离职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之中。

另,本案所涉“傻逼弱智小数点”QQ聊天群已经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在于其是否泄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虽在离职后,在QQ群就原告的工作模式进行了陈述,但从被告在QQ群的陈述来看,其内容主要是在反感原告工作模式的非原创性,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况且,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令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婷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