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1民初13356号
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A栋1717房。
法定代表人:李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湖南全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军,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正军(以下简称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赔偿款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在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其恶意损毁公司名誉的各大QQ群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开始,被告与原告存在微视达人合作情况。2019年1月,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3月12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告工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从2019年6月30日起就无故离职,没有继续上班。被告离职后,在各大QQ群恶意损毁公司名誉,并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拖欠和恶意克扣工资,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离职;2、原告从未支付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相应费用,被告无须承担相应义务;3、被告并未泄露原告商业秘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4、原告强迫被告签署协议,恶意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阶段虚假佐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被告入职后,从事编辑工作,并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承诺保守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所获得的秘密信息;被告离职后,不泄露、使用、使他人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30日,被告离职。被告离职后,加入了一个名为“傻逼弱智小数点”的QQ聊天群,该群人数为数十人。被告加入上述聊天群后,就原告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如下陈述:1、首先从外网和国内各大平台扒取文案内容,然后找油管素材,再让公司的人或者外包的去配音;2、我所负责的,动画类基本是原创,我还有动画稿,企鹅号就是开始洗,抄然后盗视频,去掉音频,加上自己的片头,自己配音,自己字幕,做成自己视频;3、我以前身边有个做MC内容的,就是直接扒油管素材,一个长视频做成几个短视频那种;4、微视那边的视频,基本上就是从外网找到素材,直接改改就成自己的了。等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泄露商业秘密,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该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离职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之中。
另,本案所涉“傻逼弱智小数点”QQ聊天群已经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在于其是否泄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虽在离职后,在QQ群就原告的工作模式进行了陈述,但从被告在QQ群的陈述来看,其内容主要是在反感原告工作模式的非原创性,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况且,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令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小数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