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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为集团公司的,包括公司单独或与任何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共同从事任何单项或多项业务

裁判规则:原、被告之间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约定,被告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并对“公司所处业务板块”定义为“公司单独或与任何原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共同从事任何单项或多项业务,前述业务集中于组织或管理业务或展会,会议或类似活动。
关键词:竞业限制范围
编者:小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xxx号
原告:M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304室。
【当事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马日豪,董事长。
被告:胡伟(WeiHu),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址不明。
原告M公司与被告胡伟(WeiHu)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月7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告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至本院提交了解除限制出境申请书,并提供了与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一致的保证金。2019年3月26日,本院作出撤销限制出境决定,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炜俊、万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伟(WeiHu)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孙丽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曾一致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但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l.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8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89,827.02元以及2018年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共计179,654.04元;3.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5,389,621.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展会主办业务,隶属于励展博览集团。励展博览集团是全球知名的跨国展览会主办机构。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告担任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以及集团在国内9家成员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重要职务,享有高额薪水及极好的福利待遇,不时需要并可接触原告以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保密信息。为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包括《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补充说明》在内的各项协议,并曾与励展博览集团签署《委任函》,明确约定被告承担自离职后为期1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2018年7月及2018年8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8年7月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原告,称已加入一家位于香港的媒体公司,名为“环球资源”,该公司刚刚被黑石集团收购。被告没有陈述其在环球资源的职位,也没有陈述其他情况。在获悉该邮件之后,原告立即展开调查,原告认为,被告实际是与GlobalSources(环球资源集团)建立劳动关系,为环球资源集团提供服务,其中包括被告所述的香港GlobalSourcesLimited(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至少故意隐瞒了以下五方面的事实:1.环球资源集团的核心业务系主办展会,其2016年营业收入的最重要业务来源为展会活动,比例超过59%,其次才是线上及其他媒体服务,比例仅占37%;2.环球资源集团在中国香港及大陆均有实体公司,在中国香港及大陆举办多场重要展会,其实际以及潜在的客户主要来自中国大陆,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市场的营收约占2016年度总营收的89%;3.环球资源集团至迟在2018年2月与国际知名展会主办公司ClarionEvents合并,ClarionEvents在全球范围内与励展博览集团存在竞争关系,ClarionEvents与环球资源集团合并后成为全球最大的私有展览会主办机构之一,以进一步开拓包括亚洲在内的全球展会市场;4.被告担任环球资源集团的首席执行官,负责整个集团的运营。环球资源集团之所以聘请原告担任首席执行官,其重要原因正是被告担任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这一重要职务长达三年;5.被告在离开励展博览集团后不到一周就入职环球资源集团。由于首席执行官这一职位的重要性,环球资源集团与被告在此之前显然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相互了解、磋商。被告不仅没有向励展博览集团披露上述信息,相反继续工作,获取商业秘密,领取高额薪水,同时在离职时重申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图并实际获得了高额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原告通过代理律师多次向被告发函,明确告知被告,环球资源集团与原告及励展博览集团构成竞争关系,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在回函中承认加入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事实,但仍继续隐瞒其他事实,拒不终止为包括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在内的环球资源集团提供服务,始终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报告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更违反高管、董事对公司负有的法定忠实义务,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及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沪劳人仲(2018)通字第209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伟(WeiHu)辩称,首先,被告仅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仅与原告签署了包括竞业限制义务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被告有且仅对原告负有劳动关系下约定的竞争限制义务,被告对励展博览集团及其他成员公司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构成了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竞业限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全部约定。其次,《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第2.l条直接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及期限:“员工同意,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被告认为,“公司业务板块”应当指原告单独或者原告与原告所属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共同所举办的单个或多个展会,而非笼统地指整个展览行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第9.3条约定,“第2、3、4和5条仅适用于员工在中国或涉及中国的行为”。被告认为,此处的中国应仅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另外,原告在被告实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自2018年9月起擅自停止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三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被告已通过律师将解除竞业限制通知送达了原告。再次,被告入职注册于香港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没有违反《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所办展会的行业领域、展会性质/定位、地域范围不同,原告所举办展会的行业领域为包装和印刷制造,而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举办展会行业领域为移动电子、消费电子、生活方式、时尚。因此,该公司在展会业务领域与原告完全不同,并非原告的竞争对手,也不与原告业务直接竞争。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举办的四个展会的地点都位于香港,而原告所举办的展会都位于上海,两家公司所举办展会的所在地域不同。退一而言,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所列举的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也不存在竞争关系。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办的展会与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所办展会的行业领域不同、展览性质不同(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所举办展会为内贸或者技术展,而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办展会为专业的出口展会)、地域范围不同(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所办展会局限于中国大陆地区,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办展会在香港)。原告或励展博览集团从未将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列为竞争对手,ClarionEvents与励展博览集团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不得而知,环球资源集团与ClarionEvents并未合并,励展博览集团是否与ClarionEvents全球竞争更是远远超出了《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的约定范围。最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极度不合理且以“公司遭受严重且难以衡量的损害”为前提,因此该违约金条款属于严重加重被告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予适用;原告仅能向被告主张,在其可证明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前提下,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入职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并未对原告或励展博览集团造成任何损失,《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第2.6条所约定的巨额违约金极度不合理,与本案情况不符,不应予以适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外籍人士。2015年2月5日,励展博览集团向被告发出委任函。该委任函中载明,励展博览集团向被告提供“励展大中华区(包括中国大陆、台湾、澳门、香港和韩国)总裁一职”,被告向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区总裁马日豪直线汇报,对大中华区业务策略、增长及结果负责。被告的年度基本工资为1,917,960元,按等额12期159,830元支付。委任函还包括了《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的员工,需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一年内遵守竞业限制。被告于当日签署确认接受委任。
原、被告后签订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职位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在该职位上,被告向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区总裁马日豪直线汇报,对大中华区业务策略、增长及结果负责。合同还约定,原告将为被告提供于2015年2月5日所签署的委任函中所列的薪酬福利,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约定事项与委任函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以委任函为准;原告可以自行决定将被告借调到励展博览集团内部的其他成员公司,也可以改变对被告的指派。
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协议主要有如下约定:“1.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责时,员工会不时需要并可能接触到集团公司保密信息……员工同意将以最严格的方式对全部集团公司保密信息保密。2.就公司从事业务的行业以及员工可能接触到的集团公司保密信息而言,员工同意,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3.作为员工同意按照不竞争限制的规定不与公司竞争的回报,公司将会在不迟于不竞争期限内每个月的26号向员工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员工在解除之日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的30%(不竞争补偿)……。4.在解除日后,员工应于每季度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书面提交关于其届时的劳动关系的信息(包括其届时的雇主名称及所担任的职位),并提交社保缴费证明(如有),否则集团公司可以暂停支付不竞争补偿,直至员工提交相应信息,同时员工仍应继续遵守不竞争限制。5.如果员工违反不竞争限制,公司将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或进一步的不竞争补偿(如果尚未支付任何该等补偿,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员工承认并同意,员工任何违反不竞争限制之行动将导致公司遭受严重且难以衡量的损害。因此员工同意,员工如违反不竞争限制,将向公司支付以下各项费用:(1)公司根据本协议已向员工支付的所有款项(不竞争补偿);(2)根据公司的选择,向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金额为员工在不违反不竞争限制额度情况下本有权获得的不竞争补偿总额的五倍。6.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所有其他集团公司签署本协议,对上述条款的任何违反如损害任何集团公司利益,应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7.协议中关于不竞争、不招揽客户、不招揽员工、干扰供应商和经销商适用于员工在中国或涉及中国的行为”。该《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附件中还对协议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约定。其中“公司所处业务板块”解释为“公司单独或与任何其他集团公司共同从事任何单项或多项业务,前述业务集中于组织或管理业务或展会,会议或类似活动。”
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告知被告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3月15日到期,原告同意将原合同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终止日)以进行工作交接以及职责过渡,合同将在终止日结束,不再续签。该通知还告知被告,原告将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明确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其他限制性约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同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明确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合同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176,213元,每月另有补贴60,000元。被告职位、汇报对象均与前份劳动合同一致。
2018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被告称:“我现在已加入黑石-环球资源,一家最近由黑石私有化的香港媒体公司。”
2018年7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关于提请你能遵守不竞争限制义务的律师函》,该函件中原告重申了被告在《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的相应义务,并告知被告,因被告向原告相关人员陈述入职“环球资源”,原告要求被告陈述系何时或将于何时入职“环球资源”以及已担任或将担任的职务。原告提醒鉴于“环球资源”与原告及原告的关联实体从事相竞争业务,原告提醒并要求被告不得加入“环球资源”,如果已经加入该公司,请立即终止为该公司提供任何服务或参与其经营等。原告要求被告3日内提供“环球资源”出具的与被告终止雇佣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在3日内书面回复保证遵守上述要求并继续履行《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的相关内容。
2018年7月19日,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向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律师函》,告知被告在同年7月14日原告已向其发送了律师函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未进行任何回复。原告要求被告于同年7月20日12时之前回复,如未回复,原告将立即提起进一步法律程序。同日晚,被告向原告回复电子邮件,称其于2018年7月3日入职环球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与原告并无竞争,因时间过于仓促,被告会于2018年7月23日给予正式回复。
2018年7月23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律师函称,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在实质上并无竞争,因此被告入职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并不构成对竞争限制义务的违反,被告从未也无计划违反竞争限制义务。
2018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再次重申,被告所述入职的“环球资源”与原告及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要求被告停止为“环球资源”提供任何服务或参与经营,并向原告返还已经付的不竞争补偿。同年8月20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回复电子邮件称其认为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实质无竞争。
2018年9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l.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18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以及2018年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共计179,654.04元;3.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5,389,621.20元。
2018年10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因被告为外籍人士,本市内无明确送达地址,仲裁机构尚无域外送达机制和查询外国人出入境记录的途径,故对原告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不竞争约定的通知,称因原告自2018年9月未再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截止2018年12月已满3个月,被告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另查明,1.原告已分别向被告支付2018年7月及2018年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前89,827.02元。
2.原告的营业范围为“主办和承办展览会,提供会务服务,贸易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审理中,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还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用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延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申请在中国工作职务:“励展大中华区总裁”)、励展博览集团官网关于被告为其集团大中华区总裁的页面介绍,证明被告的职位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原告依法为被告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励展博览集团官方网站关于其集团概况的页面介绍【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69号公证书】、原告及5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励展博览集团在中国拥有多家成员公司,被告担任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兼任励展博览集团旗下其他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职务,不时需要并可接触集团公司的保密信息,了解集团公司的收购计划、收购目标、未来经营规划等核心商业秘密。
3.GlobalSources官网关于被告担任其首席执行官的页面介绍【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68号公证书】、GlobalSources内部发布的关于任命首席执行官的信息及其中文翻译件、励展博览集团官网关于原告概况的页面介绍,证明励展博览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展会主办,环球资源集团的主要业务也为展会主办,二者处于同一业务板块。
4.励展博览集团官网关于其展会所涉专业领域的页面介绍【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901号公证书】、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官方网站关于北京励德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主办方的页面介绍、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官网关于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为其主办方的页面介绍【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69号公证书】,证明励展博览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展会主办,领域涉及餐饮与酒店服务、地产与旅游、电子制造与装配、海洋、能源、石油和天然气,花卉和园艺,金属加工与工业材料,礼品和家居,汽车制造与汽车后市场,医疗、医药与健康,印刷包装,娱乐和潮流文化。环球资源集团的主要业务也为展会主办,二者处于同一业务板块。
5.GlobalSources官网关于其产品及服务信息的页面介绍、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览会官方网站关于其概况的页面介绍、GlobalSources官网关于其展会活动所涉专业领域的页面介绍、GlobalSources官网发布的其时尚产品展2018年春季展商名单(节选)、GlobalSources官网关于其企业概况的页面介绍、ClarionEvents官网首页介绍及其中文翻译件【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901号公证书、黑石官网发布的关于其收购ClarionEvents的页面介绍及其中文翻译件【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68号公证书】、黑石(blackStone)官网发布的关于ClarionEvents与环球资源集团完成合并的页面介绍及其中文翻译件【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68号公证书】、ClarionEvents官网关于其展会所涉领域的页面介绍及其中文翻译件、GlobalSources2016年年报披露关于其主要客户、营收来源于中国并来源于展会业务的信息及其中文翻译件(节选)【见(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534号公证书】,证明环球资源集团构成励展博览集团的实质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被告加入环球资源集团的行为,将导致励展博览集团的核心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遭到披露,从而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集团公司现有及未来运营造成严重损害。
6.GlobalSources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环球资源第一个45周年》介绍资料(节选)、2018年10月及2019年4月被告出席环球资源展的报道、励展博览集团、M公司举办CIMES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的网页介绍及环球资源主办的SIMM深圳机械展官方网站的网页介绍、GlobalSources官网对环球资源Lifestyle展(礼品及家居)的网页介绍、部分展商名单及媒体报道、GlobalSources官方网站“企业动态”及“媒体报道”网页截屏、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引来全球关注,顶级组展机构CEO齐访的新闻报道、环球资源中国大陆实体的工商信息网页截屏、励展博览集团主办的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暨中国现代家庭用品博览会官方网站的网页截屏、励展博览集团主办的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官方网站的网页截屏,证明励展博览集团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为展会主办,环球资源及其所在的集团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也为展会主办,而且具体到展会涉及的行业及展品,二者也存在交叉与重合,因此二者处于同一业务板块,明显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原告多次发送律师函、提请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不但没有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停止就职于环球资源,没有依约报告其入职环球资源的时间及担任的职务,反而多次以环球资源集团CEO身份出席环球资源集团举办的展会,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7.GlobalSources官方网站关于环球资源企业介绍的网页截屏、ClarionEvents官方网站发布的《ClarionEvents集团年中回顾-2018年7月31日》及其中文翻译、励展博览集网站关于“励展博览集团任命韩国区总经理”的网页截屏、被告作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对2017亚洲国际娱乐展会(G2EAsia)的欢迎致辞以及第十一届亚洲国际娱乐展会(G2EAsia)在澳门开幕的媒体报道,证明环球资源自认其核心业务是贸易展览会,其网站是www.globalsources.com。环球资源自认其主办的展会包括“消费电子展及移动电子展,以及Lifestyle展、时尚产品展。环球资源网站多处出现“深圳机械展”及其标识,且环球资源自认其是“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览会”的大股东。ClarionEvents对外披露其在黑石集团的支持下收购了环球资源集团,ClarionEvents集团更因收购而导致集团扩张,并因此进一步加强了高层管理团队,包括任命被告为环球资源的CEO。环球资源集团的主营业务是举办展览会,且专注于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地区。被告作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其实际履职范围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地区。
8.环球资源有限公司(GlobalSourcesLimited)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及周年申报表,证明被告所主张其入职的中国香港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地址情况,其应是百慕大环球资源公司的实际运营实体,后者仅为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上市通道。
9.黑石官方网站对EdHuang的介绍网页截屏及其中文翻译、“2019国际会展业CEO上海峰会”的媒体报道网页截屏、ClarionEvents执行主席西蒙·金布尔在“2019国际会展业CEO上海峰会”上演讲PPT的照片及其中文翻译,证明被告与GlobalSources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签名聘请被告的EdHuang是ClarionEvents的董事会成员,参与或负责了黑石集团对环球资源集团的收购。印证了ClarionEvents已经与环球资源集团合并,部分ClarionEvents的董事、高管同时担任环球资源集团的董事、高管。EdHuang作为收购了环球资源集团的ClarionEvents的董事,同时也作为环球资源集团的董事、代表环球资源集团聘请被告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见被告实际是与环球资源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务是环球资源集团的CEO。ClarionEvents、环球资源均与励展博览集团及包括原告在内的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从事同类业务,地域范围均包括中国,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只是一个头衔。对证据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证据3,37168号公证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通过公证书所载路径无法查询到相应信息,故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确认该组证据中GlobalSources内部发布的材料系来源于行业内部其他人员的转发,无法提供原件,励展博览集团关于原告概况的介绍未经公证,因官网内容变更无法当庭演示;被告对证据4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仅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告罗列其他公司的展会,扩大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对被告就业权造成了侵犯。被告认为判断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是否有竞争关系,应当看两者之间单个展览会之间是否存在竞争,而非整个展览行业。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仅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并非被告所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举办的展会,而中国国际机床工具展等并非原告举办,虽然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业务包含举办展会,但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所举办的展会与原告所举办的展会在行业领域上不重合,因此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实质不存在竞争。对其中公证书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ClarionEvents并没有与被告实际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合并,黑石官网所述的内容页无法用以证明客观情况,ClarionEvents与励展博览集团是否有竞业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的年报为注册在百慕大的环球资源公司,并非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且退一步而言,该材料为2016年的年报,与现状也存在差异。对证据6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被告实际出席过新闻报道中所载的会议,但对报道中所载的被告职位不予认可。对证据7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报道内容的准确性不予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中黑石官方网站对EdHuang的介绍网页截屏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告认为黑石集团收购了环球资源集团,而环球资源集团与ClarionEvents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并。ClarionEvents与本案无关。
被告主张,其入职的环球资源“GlobalSources”特指在中国香港实际经营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而非环球资源集团。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与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节选页及翻译件(合同载:工作岗位为CEO,工作地点在香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可能被要求在亚洲任何其他地方工作,“集团”指的是公司以及任何其他公司……即这种措辞可以被解读为其中一家或多家集团公司),证明被告实际入职环球资源有限公司;
2.原告所举办展会的介绍,证明原告举办的展会专注于包装和印刷领域,展会所在地位于中国大陆,与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展览领域不同,地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3.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览会的主办方官方信息页、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览会主办方的工商档案,证明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并非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览会的主办方,也并非其股东。
4.环球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入职的环球资源股东是TradeMediaHoldingLimited,与ClarionEvents没有股权关系,管理关系,合作关系。
5.Lifestyle展的主页和展后报告,证明Lifestyle展是专业出口贸易展,即为了亚洲之外的市场做采购,Lifestyle展的举办地在香港地区。
6.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主页、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暨中国现代家庭用品博览会展后报告、中国国际光电博览会主办方介绍、时尚深圳展,中国国际机床展CIMES主办方介绍,证明相应展会主办方并非原告。原告未参与共同办展,该展会针对的市场为国内市场,与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7.公正财务服务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为环球资源集团成员公司之一,原告提供证据8材料显示地址指向的是该公司并非环球资源有限公司。
因被告拒绝出示证据1完整原件,原告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实际系与环球资源集团的签订劳动合同,“GlobalSources”系指包括被告所称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在内的环球资源集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节选页记载,被告系与“GlobalSources”签订劳动合同,且代表对方签名的EdHuang,该人员是黑石的资深常务董事及大中华区和韩国私募股权部门主管,参与或负责了黑石对环球资源集团的收购,同时也是ClarionEvents的董事会成员。EdHuang作为收购了环球资源集团的ClarionEvents的董事,同时也作为环球资源集团的董事、代表环球资源集团聘请被告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反证了被告是与环球资源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务是环球资源集团的CEO。同时,原告认为,双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为“中国或涉及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中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故不认可被告称其在香港工作即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说法。原告对被告证据2至7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在于,被告需承担的竞业限制范围。
被告认为,其仅需对原告M公司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告则认为被告应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励展博览集团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对此,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在内地就业的,对于其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等可结合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本案中被告为外籍人士,原、被告之间竞业限制义务如何履行,应以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为准;其次,2015年2月5日,励展博览集团向被告发出委任函,由励展博览集团向被告提供“励展大中华区(包括中国大陆、台湾、澳门、香港和韩国)总裁一职”。在之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职位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合同约定的汇报对象,负责内容与委任函内容均一致。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被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励展博览集团官网关于被告的页面介绍及原告数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证明被告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及履职情况。被告对前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前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载明,被告申请在中国工作职务为“励展大中华区总裁”,该内容与前述委任函、劳动合同及励展博览集团官网介绍均可吻合,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被告兼任原告数家关联公司高管职务,综合前述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实际应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予以采纳;最后,根据原、被告2016年9月6日签订《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责时,员工会不时需要并可能接触到集团公司保密信息……员工同意将以最严格的方式对全部集团公司保密信息保密”并基于“就公司从事业务的行业以及员工可能接触到的集团公司保密信息”而言,同意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原告系“代表其自身及所有其他集团公司签署协议”,被告需向原告及所有其他集团公司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对被告离职后需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明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从合同文义解释,即可得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内容范围不仅包括原告,还包括了基于被告身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所接触的原告所属集团整体业务范围。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应就励展博览集团涉及的业务范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被告还认为,被告后入职单位的实际工作地点为香港,与原告在实际经营的地域角度不存在竞争,原告不予认可,并认为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或与香港有关的行为显然构成“涉及中国”的行为。对此,一方面,根据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担任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一职,结合励展博览集团向被告发出的委任函,励展大中华区定义范围指向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等;另一方面,结合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其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国或涉及中国的行为”,对中国香港地区并无排除适用的特别约定,故本院认同原告意见,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二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被告称,其实际入职的下家单位为注册于香港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原告则认为被告实际向包括环球资源有限公司在内的环球资源集团提供劳动。对此,一则,本案中,被告虽提供了与下家单位“GlobalSources”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证据材料并不完整,且被告亦拒绝提供完整原件;二则,根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节选页所载信息,并无法判断签订合同的主体即为被告所称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根据节选页所载内容,被告在“GlobalSources”担任CEO,仅是工作地点位于中国香港地区且可能被要求在亚洲任何其他地方工作,并未直接指向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三则,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节选页,在其“集团”定义中,“集团”指的是公司以及任何其他公司……即这种措辞可以被解读为其中一家或多家集团公司,劳动合同节选页中所指公司并不能排除指向集团的可能。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被告还认为,衡量被告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视被告后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竞争,两者在细分的主题展会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不予认可,除前述其认为被告实际为环球资源集团提供劳动外,还认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即构成了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原、被告之间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约定,被告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并对“公司所处业务板块”定义为“公司单独或与任何原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共同从事任何单项或多项业务,前述业务集中于组织或管理业务或展会,会议或类似活动。”现原告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主办和承办展览会,提供会务服务,贸易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认可真实性的环球资源官方网站发布的环球资源企业介绍内容,环球资源集团实际确有从事展会业务,被告亦自认其所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亦从事展会业务。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有违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三在于,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过高,原告不予认可。对此,首先,原告依照《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达89,827.02元,相较于被告的收入情况,该金额已基本能补偿被告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其就业自主权的部分限制;其次,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5日,被告签署确认励展博览集团委任函,明确其年度基本工资即近200万元。原、被告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告职位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薪资待遇与委任函一致。本院注意到,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签署于2016年9月,此时距被告入职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被告在该期间内领取高额的薪资待遇,理应知晓其职位的重要性,并对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知并谨慎遵守。《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明确约定,“员工承认并同意,员工任何违反不竞争限制之行动将导致公司遭受严重且难以衡量的损害。因此员工同意,员工如违反不竞争限制,将向公司支付……公司根据本协议已向员工支付的所有款项……向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金额为员工在不违反不竞争限制额度情况下本有权获得的不竞争补偿总额的五倍”;再次,原告在被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明确再次提醒被告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自2018年7月14日起,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其入职环球资源的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反复提醒被告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被告仍未能履行。有鉴于此,本院对被告要求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经查,原告已按月向被告支付2018年7月及2018年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前述款项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389,62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现已超过双方《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1年期限,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胡伟(WeiHu)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公司返还2018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以及2018年8月竞业限制补偿金89,827.02元;
二、被告胡伟(WeiHu)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389,621.20元;
三、驳回原告M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雯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葛惠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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