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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段林秋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2952号

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0号2幢20-6(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QJP340。

法定代表人:彭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婷,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举,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林秋,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林秋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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