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2952号
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0号2幢20-6(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QJP340。
法定代表人:彭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婷,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举,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林秋,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林秋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引领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