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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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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柴某某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上诉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仅应考虑用人单位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收入、劳动者的职务

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柴某某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上诉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仅应考虑用人单位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收入、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仅应考虑用人单位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收入、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违约金过高情况,法院可以酌情调整。

【关键词】

    违约金过高 调整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5XX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深圳)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深圳)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请】

上诉人XX公司一审诉请:1、XX公司就柴某某向XX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XX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上诉人柴某某一审诉请:1、判令柴某某无须向XX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0000元,柴某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XX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一、柴某某支付XX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90000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柴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柴某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柴某某负担。

上诉人XX公司、柴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XX公司对上诉人XX公司、柴某某的上诉意见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柴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即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应该说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XX公司没有在本案中就其损失进行举证。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仅应考虑用人单位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收入、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中,柴某某在XX公司仅工作10个月,月收入4000元(试用期3000元),XX公司在柴某某离职3个月之后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柴某某在XX公司其职务为销售,而柴某某发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仅限于“互惠生业务”,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即柴某某应支付XX公司违约金45000元。柴某某为XX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XX公司对于柴某某与XX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明知,一审认定XX公司与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XX公司、柴某某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于违约金酌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XX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xx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xx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深圳)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元,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勇忠

审判员  何万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心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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