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8459号
原告:南阳市建伟蓝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林溪谷十号楼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梦楠,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伟,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秋柯,女,汉族,1997年5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朝,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建伟蓝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秋柯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梦楠及委托代理人阚建伟、被告宋秋柯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庆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市建伟蓝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再从事与原告从事行业相同相关的工作,立即停止相关业务;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3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后,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被告顺利胜任岗位工作,被告在学会相关技能后违反合同约定自立门户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关相同的工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宋秋柯辩称,被告主体错误,被告为女,诉状上被告信息为男,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和此案件同样的一个案子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接受原告的考勤和其他公司管理制度,原告安排被告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被告的主播业务也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四级案由,应先经仲裁程序,但原告起诉前未申请劳动仲裁。综上,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符才能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建伟蓝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建伟蓝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