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2民初855号
原告:大连迦南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6号嘉恒国际小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QCF12X3。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71100182。
被告:王春华,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戈,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511562531。
原告大连迦南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大连迦南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迦南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春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迦南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德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