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5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山,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97871。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虎山与被上诉人隆鑫通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虎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虎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虎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方
审判员 江信红
审判员 邓方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肖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