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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成达与沈阳市洲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4447号

原告:尚成达,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洲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姜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尚成达与被告沈阳市洲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尚成达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成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成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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