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4447号
原告:尚成达,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洲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姜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尚成达与被告沈阳市洲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尚成达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成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成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