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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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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约定相较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明显过高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摘要: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公司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如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为准,如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也无法确定的,违约金按照离职前年收入的十倍支付,该违约金的约定相较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明显过高,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应予以调整。

关键词:补偿金、违约金

——编者:郭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9-10-29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肯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案情概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肯达公司”(以下简称“肯达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被告肯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停止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从原告停止竞业行为开始重新计算两年的请求;2、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852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入职被告,从事最普通的销售工作,负责由被告通过公开的招投标获得的苏州市区及相城区等部分公交站牌的广告销售工作,只负责最基础的与客户对接,收入也只有每月几千元,原告所知均是被告在对外宣传材料中所公开的内容,一旦客户有意向,后续签署合同等工作是公司高层负责,所有的合同签署中原告均未直接参与,不属于需要保密的人,即便原告被被告忽悠签署所谓的保密协议,也不应受其中保密条款以及竞业限制的限制。原告在职期间,原告经手促成的合同一共不超过10份,均为某些商场或者公司在某个节假日的促销活动广告,广告均是投放在固定区域的公交站牌上,投放时间两到四周左右,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与区域性,上述广告的投放价格以及投放区域受公开招标的要求,被告对外的宣传材料上均是公开透明的,不属于商业机密,此外客户名单等信息一旦相应的广告在公交站牌上展示出来,所有的公众均能通过公开的渠道获知。原告入职的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苏州分公司”)是专门从事高铁广告运营的公司,与被告在广告的地域及区域上不可能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而原告经手的广告均是小型的短期促销广告,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及区域性,不可能投放到高铁这种传媒介质上,公交站牌是由被告独家代理,华铁苏州分公司客观上没有运营公交广告牌的资质。原告在被告年总收入也就在7万余元,仲裁裁决原告承担年收入十倍的违约金,而保密协议中约定补偿金只有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显失公平。

被告肯达公司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入职被告,职务为销售,从事广告销售,寻找相应媒体资源,接洽由市场需求发布广告的客户等工作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合同中约定职务为销售专员,向副总经理直接汇报工作,实行月薪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绩效工资根据相关制度及业绩考核情况确定;劳动纪律中约定原告要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员工手册、保密规定。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为78525.74元。

2019年3月14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保密协议涉及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的范围,第八条约定乙方(顾某某)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肯达公司)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并不自行开设、经营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型服务…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仍负有前款的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对价,经济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以甲方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如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为准,如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也无法确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金额以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年收入十倍为准…。2019年3月22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2日终止,离职类型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单中列明工资、补偿金、应付奖金,其中补偿金明确服务期限及金额,原告的补偿金为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258.21元。

2019年7月31日,华铁苏州分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原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在华铁苏州分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因个人原因离职。

另查明:被告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经销美术品、工艺礼品、装饰装潢材料;承接室内装饰装潢;绿化工程;文化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影视制作、影视配乐、音乐制作;礼仪服务;咖啡茶水供应,小吃、包装副食品零售;文化艺术培训(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铁苏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文艺创作;公共关系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查明:肯达公司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2日裁决顾某某停止竞业行为,继续履行与肯达公司的保密协议;顾某某支付肯达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785257元。顾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离职证明、企业信用信息、交易明细、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169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保密协议的效力,首先,顾某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顾某某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遵守保密规定,故本院认定顾某某负有保密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范围。其次,离职时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范围、竞业禁止期限、补偿金、违约责任、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的范围,表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顾某某在与肯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依约履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顾某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就顾某某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该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肯达公司在顾某某离职后已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顾某某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被告与华铁苏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广告业务,属于同行业公司,顾某某自被告处离职后即入职华铁苏州分公司工作属实,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顾某某离职后不得在与被告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工作,顾某某在竞业限制企业工作属实,故本院认定顾某某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违约行为,被告确认原告的违约行为为入职华铁苏州分公司,原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自该单位离职,故本院认定原告已停止违约行为,但仍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被告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如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为准,如侵权人的实际收益也无法确定的,违约金按照离职前年收入的十倍支付,该违约金的约定相较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明显过高,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应予以调整。但顾某某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行为,不应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综合考虑顾某某的违约行为、离职前收入情况、违约金的惩罚性,本院酌情认定顾某某应支付肯达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570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顾某某继续履行与被告苏州肯达公司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保密协议》。

二、原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苏州肯达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7000元。

三、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洋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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