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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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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潘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被告违约时间较短,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

腾讯公司诉潘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被告违约时间较短,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

摘要:


被告违约时间较短,本院已支持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诉求,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尚未造成明显损害,结合被告的工资标准等因素,本院认为该违约金应依法予以调整至12个月工资为宜。


关键词:
   违约时间  调整

——编者: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9-9-30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腾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腾讯公司,

被告L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潘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案情概述】

原告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潘某竞业限制纠纷互诉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十一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

一、被告入职时间:2016年8月22日。

二、被告工作岗位:SNG人力资源中心HRBP。

三、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订立情况:被告在入职时与原告订立了合同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不论被告因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被告不得与同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同样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进一步明确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竞业限制期限以原告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为准。如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立即与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约定,被告还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按照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

四、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50261.04元。

五、被告离职时间及原因: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六、被告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原告通知被告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再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及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其中第3条约定:被告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按照《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模板》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人力资源部(CRf×××@tencent.com)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若乙方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或原告获知被告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被告违约责任: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立即与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2019年1月4日,被告填写了《离职信息确认表》后离职。被告离职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2019年1月、2019年2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各人民币25130.52元。被告按《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5日通过邮件告知原告离开腾讯后任职情况,2019年1月15日告知的情况是“尚未入职新公司”,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5日告知的情况均是“工作单位: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内容:HRD”。

原告主张在被告告知其离职后的就业情况时,原告即对被告展开调查,经电话查询无果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上班时间经常出入南山区来福士广场22楼,且拥有该办公楼进出的门禁权限,与其报备的工作单位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的工作地址不符,经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及询问22楼保安得知,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正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22层(22层仅有一家公司),而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字节跳动(今日头条)有限公司,正是跟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2019年3月14日,原告经向北京丽枫酒店前台查询得知,被告在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曾入住该酒店,且开具的发票公司为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综合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在2019年3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1、劳动合同;2、竞业限制协议;3、竞业限制通知书;4、离职信息确认表;5、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明细表;6、(2019)深盐证字第2585号公证书(潘某反馈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邮件);7、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8、潘某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9、深圳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10、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单及(2019)深前证字第005903号《公证书》【关于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公司招聘信息】;11、(2019)厦鹭证内字第16050号《公证书》及潘某上班时间刷卡进入南山区来福士办公大楼视频;12、(2019)厦鹭证内字第16053号《公证书》、视频光盘及2019年3月14日电话核查北京丽枫酒店发票信息文字整理稿;13、视频部分截图(证明跟拍视频中的人就是被告本人)。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10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以证据11-13属违法取证为由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其离开腾讯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2019年1月至4月期间系委托深圳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缴五险一金,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2月被告曾与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接洽,该公司有意聘请被告到人力部门任职,故被告在2019年2月和3月向原告报备的就业情况是在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但最终因各种原因,被告实际未正式进入该公司工作,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根据原告提交的《潘某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被告在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均有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其中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三次申报了属于2019年2月的个税,金额分别为1467.50元、5053.01元、6957.00元;2019年4月17日二次申报了属于2019年3月的个税,金额分别为2013.05元、5048.37元,所得项目显示“正常工资薪金”。被告对该纳税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离职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本院分析如下:1、从被告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见,除了原告在2019年1月至2月发放给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有其他用人单位向其发放过工资薪金,这与被告主张其离职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的情况不符;2、被告在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一直向原告报备的工作单位为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但被告却主张其并未实际入职该公司,被告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第3条的约定,属向原告提供了虚假信息;3、被告虽以原告提交的跟拍视频、致电北京丽枫酒店录音资料为非法获取为由不予确认,但其未能就上班时间频繁出现在竞争公司办公地址、以竞争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原告在被告入职时在《员工劳动合同》中与被告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于2018年7月27日再次与被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署上述约定均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员工劳动合同》违反协商一致原则及《竞业限制协议》因显失公平等原因应予撤销,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且原告在被告离职时多次与被告重申竞业限制义务与违约责任,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且与原告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离职信息确认表》等文件,上述文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负有保密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双方约定,原告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被告竞业限制补偿费,但被告违反约定向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并存在频繁与竞争公司接触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七、关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八、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已分别于2019年2月2日、3月5日向被告实际支付了2019年1月和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每个月应发为25130.52元,税后实发为23117.47元。依据上文认定,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原告诉请被告按《竞业限制通知书》第4条约定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25130.52元/月×2个月)。

九、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被告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第4条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违约时间较短,本院已支持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诉求,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尚未造成明显损害,结合被告的工资标准等因素,本院认为该违约金应依法予以调整至12个月工资为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50261.04元/月×12个月)。

十、关于公证费: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诉请被告即劳动者支付胜诉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仲裁请求:

腾讯公司申请仲裁(深劳人仲案[2019]4941号)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裁决潘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3、裁决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206264.96元;4、裁决潘某支付公证费人民币8055元;5、裁决潘某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十三、仲裁结果:

深劳人仲案[2019]4941号裁决如下:1、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潘某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3、潘某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4、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潘某返还腾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3、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人民币1206264.96元;4、潘某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8055元;5、潘某支付腾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潘某承担。

潘某请求法院判令:1、潘某无需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2、潘某无需向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3、潘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L公司)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被告L公司)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公司”)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

三、被告L公司)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

四、驳回原告“腾讯公司”)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L公司)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互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0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腾讯公司”)腾讯公司和被告L公司)潘某各负担人民币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冬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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