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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张瑜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1335号

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2100号2-3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梁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瑜,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瑜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瑜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丹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李丹名下位于(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瑜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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