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1335号
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2100号2-3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梁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瑜,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瑜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瑜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丹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华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李丹名下位于(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瑜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