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网诉高某竞业限制一审,被告的仲裁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仲裁未予处理并无不妥。因被告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摘要:
被告的仲裁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仲裁未予处理并无不妥。因被告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关键词:
仲裁前置
——编者: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9-8-30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M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珍爱网,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4栋裙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3720D。
被告L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高某,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案情概述】
原告珍爱网与被告高某竞业限制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被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11月8日。
二、工作岗位:被告主张其入职时为咨询师,2018年8月份起调整为咨询经理,2019年3月7日原告将其岗位降职为咨询师,其没有接受。原告辩称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咨询师。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内网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OA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中内网邮件显示为郑艳华发送给俞丽娜、周莉,高宇、被告及朱稳等人,邮件发送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内容为因被告、高宇及朱稳已晋升为咨询经理,申请开通情感频道管理后台;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亦有对应内容;OA截图中的备注一栏载明被告2017年5月16日由线下培训咨询师转岗线下情感专家团队任情感专家,2018年8月9日由情感咨询部情感专家晋升为咨询经理,2019年3月7日由情感咨询项目咨询经理降职为咨询师。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另向本院提交了《岗位变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根据你见习期的工作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安排你恢复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岗位名称为咨询师,请于2019年3月8日之前按要求交接工作,并前往新岗位报道。”被告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人称2018年7月、8月左右原告领导人在一次庆祝会上宣布包括被告在内的三位咨询经理,证人说据其了解成为咨询经理后可以拿固定工资不再是底薪加提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内网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OA截图等证据与《岗位变动通知书》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岗位变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恢复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亦可印证此前已对被告进行过岗位调整,现原告虽不认可上述证据中的电子证据,但未能提交反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采信被告关于工作岗位的主张。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与原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四、工资约定情况:原告每月10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上月工资。被告主张其在2019年8月前的工资结构为:底薪3500元+绩效提成,自2018年8月份起调整为固定薪酬22000元/月;原告辩称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底薪3500元+绩效提成。根据原告提交的薪资表,薪资表的项目构成为底薪合计、应到勤天数、实到出勤天数、事假工时、有薪病假工时、无薪病假工时、请假扣款金额、迟到早退忘刷卡扣款、考勤扣款金额、当月出勤工资、奖金提成、其他补发、补发奖金提成、当月应发工资总额(实际)、个人公积金扣款、个人社保扣款、代扣个税、当月实发工资总额。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薪资表证明其主张,被告认可该薪资表中的当月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大部分是正确的,认可出勤天数也是正确的,但认为该薪资表证明原告对其存在降职降薪的行为。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2019年3月12日向原告人力资源部陈月询问2019年2月少发工资的邮件,根据邮件内容,被告称其收到2月份的工资条,其税前工资为每月固定22000元,但收到的工资为17544.48元,询问是否核算有误;陈月回复工资等于底薪加绩效,底薪3500加上绩效保护是15725,共19225元,如对自己的绩效保护有疑问可以询问俞丽娜;被告另要求陈月发放其2019年1月的工资条,邮件中出现的2019年1月、2月的工资条的项目比薪资表上载明的项目多了加班费、待岗补贴、其他扣款、处罚款等项目,但被告的上述项目金额均为O,其他内容与薪资表上一致,但未包含后续社保、公积金及个税扣款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自2018年8月份起调整为固定薪酬22000元/月,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被告提交的薪资发放邮件与原告提交的薪资表均显示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底薪3500元+绩效提成,上述薪资发放邮件和薪资表的内容与原告的主张相符,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底薪3500元+绩效提成。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2019年3月21日。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被告主张,原告以被告拒绝接受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认为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辩称,被告的工作内容是提供情感咨询服务,在2018年8月份业务侧重点调整为对内咨询师的督导工作,负责为部门同事提供事务性支持,后因原告查询到被告名下开设经营有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其担心被告接触到的客户资源及商业秘密会对其核心商业价值产生影响,其就通知被告业务工作侧重点调整为对外的咨询师工作,并将被告的薪酬标准由“底薪3500元+绩效提成”调整为“底薪6500元+绩效提成”,但被告拒绝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原告根据其规章制度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关于阅读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声明》、《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职工代表会会议纪要》、《岗位变动通知书》、《处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及《职工代表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关于阅读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声明》、《岗位变动通知书》、《处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称其未看过原告提交的《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但原告提交的《关于阅读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声明》中记载被告已充分阅读《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被告确认该声明中的签字是其本人签字,故,本院认定原告已向被告告知《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该《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在咨询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虽然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要求系对其降职降薪,但原告的上述要求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合理的用工权,且被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对其职位调整会导致其薪酬待遇的直接降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存在拒绝接受原告合理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依照《员工职业操守行为准则》第六章第三条的规定,被告拒绝接受原告合理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成立“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高管,而“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其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其认为被告应按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被告确认其注册成立了“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但辩称该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是在入职原告前,且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原告的主营业务也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认为其未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流水、《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注册成立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而被告入职原告的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2)经核查,原告的经营范围在2017年8月29日经过变更,在变更后才加入“情感咨询、咨询服务”,而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此期间即存在“心理咨询”的内容,故仅从原告提交的两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且原告未提交被告在深圳市中为咨询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开展情感咨询服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从事了与原告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八、关于拖欠工资:被告主张原告拖欠其2019年2月及3月份的工资共计14627.42元,被告称其在仲裁时已提出上述主张,但仲裁未予处理。经审查,被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仅列明一项请求,即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0元,被告另在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中载明“1.无过错情况下被非法解雇,请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2.2019年2月工资少发,请求按劳动合同法赔偿。3.2019年3月工资未发放,请求按劳动合同法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在仲裁申请书表格已明确提示需要逐项列明请求事项的情况下仅列明“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0元”的仲裁请求,其在事实理由中对于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额亦未予以明确,在被告的仲裁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仲裁未予处理并无不妥。因被告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本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九、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0元,后当庭将赔偿金的金额变更为127695元。
十、原告的仲裁反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对深劳人仲案[2019]473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对深劳人仲案[2019]730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15890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违约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三、被告(16044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920元;2、原告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13614元;3、原告支付被告因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2019)粤0305民初xxx号案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珍爱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另对(2019)粤0305民初xxx号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5890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珍爱网负担。
16044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