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江苏 公司明确双方已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在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19

06-17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公司明确双方已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在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摘要:员工称其离职后在家待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竞业禁止协议》履行了公司定期报告的义务,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自2018年4月起宏石激光为其缴纳社保,而宏石激光与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故本院认定员工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竞业禁止

——编者:郭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9-6-17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迅镭激光”,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镭激光”)竞业限制纠纷两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迅镭激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张某某并非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迅镭激光与全体员工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迅镭激光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某属于高级技术人员且负有保密义务,一审法院对迅镭激光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也未予核查。二、张某某并未收受竞业限制补偿金,已将迅镭激光支付的两笔竞业限制补偿金退回。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为每月100元,该约定应为无效。

迅镭激光则表示服从原判。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无需支付违约金,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迅镭激光承担。

迅镭激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827814元;2、判令张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8日,张某某与迅镭激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明确因张某某工作需要接触到迅镭激光的商业秘密,为保护迅镭激光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确保张某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迅镭激光竞业,故根据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迅镭激光从事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竞业禁止期限从张某某离职后开始计时,每月支付100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期满后即停止支付,补偿费按月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张某某每月20日前告知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及工作情况,应当积极配合迅镭激光的核实,不履行规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张某某前12个月从迅镭激光所获得劳动报酬的5倍,同时张某某的违约行为给迅镭激光造成损失的,张某某应赔偿损失(含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并且张某某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迅镭激光;并明确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范围。张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3796.9元。

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迅镭激光公布人事任命书,将原职务为工艺二组主管的张某某任命为切割事业部工艺主管,职务工作内容为主持切割工艺、部件测试、客户打样等工作。2018年3月31日,张某某辞职。同日,迅镭激光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张某某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3月21日,所在部门为切割事业部,职务工艺主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辞职,并标注双方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某在离职证明上签字。

2018年4月23日、5月21日,迅镭激光向张某某支付竞业补偿金,金额分别为4598.97元。后因张某某银行账户注销,无法支付。

2018年4月起,苏州市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石激光”)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宏石激光的经营范围为研发:激光技术、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智能装备应用;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机械设备、智能装备、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零部件;并提供以上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备零部件维修保养、设备维修保养;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迅镭激光的经营范围为激光类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生产:激光雕刻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器及相关元件(不含限制项目)、全自动激光应用设备、机械手、非标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迅镭激光提供:证据1、迅镭激光激光切割机设备介绍、佛山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宣传资料、产品介绍、佛山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基地开业宣传资料、宏石激光现场照片,以证实其与宏石激光存在竞争关系。

证据2、视频,以证实2018年6月23日张某某参与宏石激光开业庆典。

张某某表示,其银行账户注销属实,迅镭激光变更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其不清楚款项性质;参保证明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未在宏石激光工作,视频中是本人,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自迅镭激光离职后在家待业。

再查明:迅镭激光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提出仲裁反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裁决张某某支付迅镭激光违约金100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予支持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张某某及迅镭激光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竞业禁止协议、人事任命书、离职证明、工资表、支付截图、参保证明、工商信息、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1270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离职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首先,张某某在职期间担任迅镭激光工艺组成、切割事业部工艺主管,而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签订的原因、竞业禁止义务范围、竞业禁止期限、补偿金、违约责任、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的范围,表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补偿费为每月100元,明显低于张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故该条款约定的低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部分属无效。再次,迅镭激光与张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条款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无效,依法应予以调整,而迅镭激光在实际支付补偿金时亦按法定标准支付,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协议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张某某在与迅镭激光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依约履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迅镭激光要求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就张文凭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迅镭激光在向张某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明确双方已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在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某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某虽主张其在家待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此外,张某某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自2018年4月起宏石激光为其缴纳社保,且宏石激光与迅镭激光在经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某按照离职前年收入的五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相较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但张某某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行为,不应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且张某某至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停止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张某某的违约行为、离职前收入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张某某应支付迅镭激光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0000元;二、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继续履行2016年9月28日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三、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0元,由张某某和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供以下证据:一、张某某与迅镭激光人事尤亚旻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各一份,证明迅镭激光与其员工普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有选择性的束缚限制员工离职。二、苗岭的律师调查笔录及苗岭、陶东东与迅镭激光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迅镭激光员工在入职时普遍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迅镭激光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案是与张某某之间的争议,其他员工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苗岭是公司调试人员,陶东东是售后服务,两人都能获得公司商业秘密。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张某某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并非只有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亦可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保护对象。本案中,从双方约定看,迅镭激光与张某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张某某因工作需要能够接触到迅镭激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张某某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同时该协议还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验数据……等等。从张某某的工作岗位看,张某某先担任工艺二组主管,后又被任命为切割事业部工艺主管,主持切割工艺、部件测试、客户打样等工作,其在日常工作中必然会接触到激光切割工艺技术及相关测试数据等资料,故其作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被列为竞业限制人员并无不当。张某某二审提供证据不影响对其能否成为《竞业禁止协议》适格主体的判断。

其次,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双方在《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确实低于法定标准,但《竞业禁止协议》并不因此而无效,张某某可以在自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但不能因此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而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况且迅镭激光在实际支付补偿金时亦按法定标准支付,并未损害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至于张某某因银行卡注销导致其未能收到迅镭激光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其自身原因,不能认定迅镭激光存在过错。

最后,关于张某某的违约行为及法律责任。张某某称其离职后在家待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竞业禁止协议》履行了向迅镭激光定期报告的义务,张某某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自2018年4月起宏石激光为其缴纳社保,而宏石激光与迅镭激光在经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故本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应当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燕   芳

审 判 员  祝   春   雄

审 判 员  林   李   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栋财书记员尹凌燕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