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4518号
原告: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湖南省怀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8栋2层)。
法定代表人:石喜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露,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佑兰,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佑兰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于2019年5月6日作出长劳人仲不字(2019)第1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原告诉请依据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均系由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且被告实际工作履行地点亦在长沙市。
本院认为,本院系竞业限制纠纷。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基于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但原告不是该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故原告的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全额退还原告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倩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