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6118号
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5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596735(1-1)。
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静,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恒丰中央广场B区A座20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FE6X0P。
法定代表人:赵静,系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芳,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639375359。
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静、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朱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杜素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