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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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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赵静、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6118号

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5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596735(1-1)。

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静,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恒丰中央广场B区A座20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FE6X0P。

法定代表人:赵静,系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芳,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639375359。

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静、濮阳市千里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濮阳市大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朱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杜素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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